股利政策

  •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得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本公司股東紅利分派之數額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不含期初未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惟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時,得全數保留不予分配。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中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本公司正處於成長階段,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 例,基於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營運規畫,得由董事會依當時營運狀況,兼顧股東權益、平衡股利政策及資金需求規畫等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決議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