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公司治理並提升本公司董事會功能,建立續效目標以加強董事會運作效率,本公司於111年1月22日經董事會通過「董事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辦法」,規範本公司董事會每年應執行董事會績效評估。
本公司董事會每年應依辦法之評估程序及評估指標執行董事會績效評估。董事會績效評估結果,應於次一年度第一季結束前完成。
評估範圍 :整體董事會、個別董事會成員、所屬功能性委員會之績效評估。評估方式 :董事會內部自評、董事會成員自評、功能性委員會自評。
由董事及董事會所屬功能性委員會相關成員自評,分別以「董事會績效考核自評問卷」、「董事成員考核自評問卷」及「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考核自評問卷」進行。
董事會績效評估 | 董事成員考核自評 | 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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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指標 45 項 | 評估指標 23 項 | 評估指標 26 項 |
本公司111年董事會內部績效評估依據前述辦法進行內部評估,已於111年底完成。評估單位:公司治理辦公室。評估係以問卷方式進行。針對董事會績效評估、董事成員績效評估、審計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績效評估皆介於標準至優於標準之間,董事針對各項指標問卷,獲得平均分數為91分,介於80分標準~90分優於標準之間,代表董事對公司董事會涵蓋各功能性委員會現行制度完備與運作流暢的認同。111年度內部績效評估之綜合結果已於112年1月9日提報董事會。